1. 首页 > 继续教育

2024年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高级执法资格考试——案例分析题

7月2日晚,黄某在餐馆包间内请孙某(16周岁)吃饭时,将少许冰毒放入一杯啤酒内,告诉孙某啤酒里加的是冰毒,请孙某喝下。孙某表示害怕,不敢喝。黄某说一点事没有,用力强迫孙某喝下。黄某问孙某啤酒是否好喝,孙某回答是的,并表示还想尝尝加冰毒的啤酒。黄某给了孙某一点冰毒,孙某加入啤酒中喝下。之后黄某又劝孙某喝了大量啤酒,孙某精神变得恍惚。黄某拿出事先准备好的一个玻璃手环,告诉孙某这是自己花1万元购买的玉手环,请其把玩一下。孙某拿手环看的时候醉倒在地。黄某遂将手环摔碎。孙某醒来后,黄某告诉孙某看其手环的时候把手环掉地上摔碎了,必须按照原价1万元赔偿。孙某拿不出1万元,黄某告诉孙某跟着自己搞一次钱可以不用还债,否则将断其食指,孙某被迫同意。根据黄某和孙某商定的计划,7月3日凌晨3时许,二人到公安局副局长武某家,孙某负责在门口望风,黄某入内行窃。黄某在翻找财物时,正在睡觉的武某突然醒来,拿出藏在枕头下的公务手枪,吓唬黄某:“不许动,否则开枪了”上前扭住黄某不放。黄某认为武某拿假枪吓唬他,便随手拿起一水杯砸向武某头部,致使武某晕厥倒地(未造成身体受伤)。黄某在武某晕厥后,拿上武某的手机(价值2000元)、钱夹(内有200元现金)和“手枪”与孙某逃跑。二人逃回黄某住处,黄某告诉孙某欠债已还了,让其回家。黄某发现“手枪”是真枪,便藏起来。孙某到家后,越想越害怕,遂到公安机关如实交代了二人搞钱的行为。

问题:请分析黄某、孙某涉嫌哪些违法犯罪行为,有何量罚情节?

解析要点:

(一)黄某:

1.强迫他人吸毒罪。根据《刑法》的规定,使用暴力、威胁等生理强制或心理强制方法,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构成强迫他人吸毒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的规定,违背他人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应予立案追诉。黄某用力强迫孙某喝下含有冰毒的啤酒,涉嫌强迫他人吸毒罪。根据《刑法》的规定,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毒品的,从重处罚。黄某强迫未成年人孙某喝下含有冰毒的啤酒,应当从重处罚。

2.提供毒品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向他人提供毒品的,构成提供毒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黄某应孙某请求,为其提供少量毒品,涉嫌提供毒品行为。

3.诈骗罪。根据《刑法》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构成诈骗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黄某通过将孙某灌醉、谎称玻璃手环是价值1万元的玉手环等欺诈手段,使孙某误以为自己摔碎了黄某价值1万元的玉手环,涉嫌诈骗罪。

4.抢劫罪。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盗窃罪,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构成抢劫罪。黄某在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涉嫌抢劫罪。根据《刑法》第29条的规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教唆行为的方法包括劝告、哀求、引诱、胁迫等。黄某胁迫未成年的孙某参与盗窃,涉嫌教唆不满l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

5.非法持有枪支罪。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的,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1支以上的,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定罪处罚。黄某属于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其将武某的公务用枪藏在家中,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

(二)孙某:

1.吸毒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明知是毒品而吸食的,构成吸毒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孙某向黄某表示还想尝尝加冰毒的啤酒,黄某给了孙某一点冰毒,孙某加入啤酒中喝下,涉嫌吸毒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孙某16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盗窃罪。根据《刑法》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构成盗窃罪。孙某与黄某共同实施入户盗窃行为,其在盗窃中负责望风,属于从犯。根据《刑法》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孙某16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刑法》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孙某在共同盗窃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孙某系被黄某胁迫参加盗窃犯罪,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孙某实施了盗窃行为后,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交代了自己与黄某搞钱的行为,构成自首,可以按照他的犯罪情节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孙某如实交代了三人搞钱的行为,构成立功,可以按照他的立功表现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024年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高级执法资格考试备考建议

【报喜贴】截止到2024年3月18日23:59分,高级执法资格考试学员通过人数:143人

本文由千千择校网发布,不代表千千择校网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https://www.qqzexiao.com/jxjy/327.html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微信号:weixin888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